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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摩托車生産準入的總則和條件
        - 2020-11-19-

          1.根據《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》(國家經貿委令第43号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
          2.國家實行準入制度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摩托車生産的企業,需要通過生産準入審查,取得準入證,取得摩托車生産資格。

          未經國家經貿委(以下簡稱經貿委)批準,許多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摩托車生産。

          3.國家經貿委負責我國摩托車生産準入的統一管理,通過《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對獲得生産許可的摩托車企業和産品進行公告公告)。

          4.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省經貿委)應當根據國家法律、法規和産業政策的有關規定,負責本地區摩托車行業的整頓、規範和調整工作,了解企業資質狀況,協調和參與對有生産準入企業的監管現場考核。

          5.國家經貿委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(以下簡稱中介機構)承擔企業生産準入申請受理、生産準入評估、新産品檢測和專項核查。

          6.申請摩托車生産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1)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;

          (2)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;

          (3)摩托車産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;

          (4)有能力保持摩托車産品的生産一緻性;

          (5)具備摩托車産品的設計開發能力;

          (6)具有檢測能力。

          企業所屬受控企業(以下簡稱下屬受控企業)申請摩托車生産準入,應當在企業負責産品開發和測試的前提下,符合條款。本款所稱從屬控制企業,是指受企業控制、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的下屬企業;屬于上市公司的,至少應當由該企業相對控制。

          委托加工企業和委托加工企業(以下簡稱委托加工企業)均應取得生産許可證,委托加工企業具有單獨的法人資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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